环保垂改怎么改?河北这样做

 行业资讯     |      2025-04-05

对于后市预期,现阶段需求持续疲软,短期内煤价维持下跌趋势;远期来看,随着天气降温,冬储需求或将再次支撑市场反弹。

下旬下游化肥化工行业行情转弱,化工企业原料煤补库需求一般,受民用块煤拉运需求持续释放支撑,无烟块煤市场成交顺畅,部分地区呈现供应偏紧态势。省内煤企销售情况良好,煤矿库存不高,价格有所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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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终端耗煤将季节性增加,但是冬季前暖后冷预期下,现货采购难有较大好转。加之今年春节偏早,以及2023年长协煤保供加持,在可用天数较为安全的情况下,短期内,电厂采购高价现货煤的意愿不强。调入增加、调出减少,导致北方港口库存止跌回升。疫情对产地运输的影响大于生产。但是,疫情防控检查导致部分路段车流量大、通行缓慢,对部分收费站甚至实施阶段性管控,公路运输遇阻。

综合来看,近期市场偏空因素较强。>>>那么,后市将如何演绎呢?首先,终端耗煤将季节性增加,但是冬季前暖后冷预期下,现货采购难有较大好转。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清洁高效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煤炭企业信用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平台。第四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收集有关资料;(二)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账簿、电子设备等予以扣押或者封存;(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除国家规定的协议出让情形外,煤炭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

第五章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等,保护和治理恢复地质环境,落实煤矿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责任。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循环发展体系建设,鼓励煤化工项目向工业园区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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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煤炭发展规划、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开工前应当取得项目批复、采矿许可、建设用地、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等文件。第十三条 新建煤矿应当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已建成的煤矿应当通过升级改造,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新建煤矿应当按照智能化煤矿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已建成的煤矿应当通过升级改造,限期达到智能化煤矿标准。第三十条 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燃用企业应当执行商品煤质量标准。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煤炭发展需要情况,建立动力煤、化工原料用煤等煤炭矿业权分类出让制度。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当与矿产资源规划相互衔接。第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项用于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煤炭用户应当落实煤炭储备能力要求。

第八条 煤炭发展规划是指导全区煤炭产业发展的基本依据,包括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开发时序、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发现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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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是确定煤炭开发布局、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建设的基本依据,包括矿区边界、井(矿)田划分、建设规模、配套设施等。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八号2022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煤矿安全生产年度监管执法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生产作业应当保护生态、节约用地,不得非法占用草原、林地、耕地和湿地等,减轻煤炭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违反本条例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或者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第四十二条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编制煤矿安全生产年度监管执法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煤矿企业未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并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第三章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第十四条 煤矿投入生产前应当通过竣工验收。

煤炭发展规划、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当定期组织评估,适时修编调整。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危害煤矿矿区的电力、通信、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不得扰乱煤矿企业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严禁煤矿建设项目未批准先建设。第三十三条 露天煤矿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及时对排土场进行固化或者覆土绿化,配备并使用洒水车、高压雾炮等洒水抑尘设备,防止扬尘等污染。

第十五条 自治区鼓励在煤炭生产、经营、管理中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推动智能化技术与煤炭产业融合发展,提升煤矿智能化水平。第二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炭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推进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建设,将气象、水行政、自然资源、煤炭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煤矿企业纳入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协调联动机制。鼓励煤矿企业取消夜班生产作业。第十条 煤炭矿业权出让应当符合煤炭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等。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报废矿井前,应当按期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地质灾害治理,并接受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2022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管理条例(2022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清洁高效利用及相关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四章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鼓励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快煤炭和煤电、煤化工一体化发展,提高煤炭就地转化率和精深加工度,延伸产业链条。第四条 煤炭开发利用应当统筹能源安全和低碳转型,坚持科学规划、保护生态环境,节约集约、保障供应,安全高效、综合利用的原则。

开采煤炭资源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程规范,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草原区规划煤炭开发项目。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监督管理。鼓励煤化工企业实施技术攻关和示范,发展煤基特种燃料、煤基生物可降解材料等;煤焦化企业向下游延伸产业,发展精细化产品。第二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研究开发项目和产业发展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鼓励采用保水开采、充填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支持开采边角残煤、极薄煤。

第九条 煤炭发展规划、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三区三线、三线一单、草原林地等用途管控要求,严格控制在管控区域内布局煤炭开发。第八章附则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督检查或者非现场监督检查。鼓励利用煤矿企业采矿权内土地、已关闭煤矿复垦达标土地、已关闭煤矿设施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地热能、现代农业、文化旅游等产业。

实行多层级管理的,应当明确各层级安全生产责任,做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提高安全生产水平。